鄭若驊撰文指三權分立常用於主權國 顯然並不適用於香港

社會近日就香港政治體制是否三權分立引發爭論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報章撰文指出,三權分立常用於形容主權國家的政治架構,顯然這並不適用於香港。在香港隨意使用三權分立一詞,容易令人錯誤理解香港的憲制秩序,並稱不能只看標籤,必須客觀探討《基本法》實質內容,正確理解香港的政治架構是以行政主導,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履行《基本法》所指定的角色,各司其職,相輔相成。

鄭若驊撰文並引述法官判詞指,香港政府是行政主導。
鄭若驊撰文並引述法官判詞指,香港政府是行政主導。

鄭若驊撰寫題為「着眼實質職權——行政主導制度」的文章。她在文章中指出,盲目地抓着標籤符號不放,而不實事求是地了解其實質內容,無疑是可悲的。那些認為三權分立概念是香港憲制秩序既定部分的說法,往往將事情過分簡化,要準確理解香港憲制秩序及政治架構,不能只着眼於表面概念,分析亦不應止於誰和誰的說法或意見,而應該嚴謹地從中國憲法及《基本法》找答案。

鄭又指,在沒有全面理解《基本法》和憲制秩序的情況下,任何人試圖將這個概念簡單化,並套用於香港都是枉然、對事實了解不足和不夠全面,最終只會誤導社會大眾。而當討論三權分立的概念時,必須謹記兩個根本原則,第一是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完全屬於該國家主權範圍內事宜;第二則是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國家,所有權力來自中央。

她稱,香港法院不時提及三權分立概念,但當正確理解判詞時,會發現法院通常以此用詞描述《基本法》下各機構的分工或不同責任,法庭亦在不同案件中確立本港的政府以行政主導,如在梁國雄訴訟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另一人一案中,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就確認香港政府以行政主導,並強調行政機關、行政當局及立法機關明顯地以互相協調、彼此合作的方式,為香港的良好管治,各自履行其憲制上指定的角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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